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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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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产业扶持
数字经济产业扶持
服务简介:

(一)数字经济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扶持计划: 事后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 (二)数字经济产业服务体系扶持计划: 公共服务类:事后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且不超过经专业审计机构专项审计后确认费用的50%。 高端展会类:事后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对以市政府名义在深圳主办的展会或论坛,按专业审计机构专项审计确认费用给予全额资助;对以社会机构名义在深圳主办的展会或论坛,按不超过经专业审计机构专项审计后确认费用的50%给予资助。

服务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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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定依据

◆《深圳市关于进一步加快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2013〕99号)

◆《深圳市信息化发展“十三五”规划》(深府办〔2016〕25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十三五”规划纲要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16〕34号)

◆《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深发改〔2016〕1503号)

◆《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政策》(深府规〔2018〕22号)

◆《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操作规程》(深工信规〔2019〕2号)


二、认定要求

(一)数字经济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扶持计划:

事后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

(二)数字经济产业服务体系扶持计划:

公共服务类:事后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且不超过经专业审计机构专项审计后确认费用的50%。

高端展会类:事后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对以市政府名义在深圳主办的展会或论坛,按专业审计机构专项审计确认费用给予全额资助;对以社会机构名义在深圳主办的展会或论坛,按不超过经专业审计机构专项审计后确认费用的50%给予资助。


三、认定条件

基础申报条件:

1.注册在深圳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的法人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和其他组织,项目实施地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

2.申报主体没有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3.申报项目符合重点发展领域和专项申报指南的要求,符合国家和我市能耗、环保、安全等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按有关规定完成项目所需的用地、环评、规划等备案或核准,取得有关批准文件。产品涉及安全、医疗、金融等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申请单位须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或销售等许可;

4.申报单位无逾期未办理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项目;

5.具备实施申请项目所需的资金、人员、场地、设备等主要条件保障;

6.申报单位提交的工业总产值、营业收入等经营指标数据,应确保与报送市统计部门的数据一致;

7.同一单位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不得向市有关部门多头申报。经核实属多头申报的项目,将取消申报资格并追究申报单位责任;

8.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专项申报条件

(一)数字经济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扶持计划:

1.申报单位成立1年以上,项目总投资不低于500万元,且建设投资占项目总投资比例不低于20%。(中国鲲鹏产业源头创新中心孵化项目不受项目总投资及建设投资比例限制,但鲲鹏云服务资源不计算在项目总投资内,且项目总投资不超过鲲鹏云服务资源的4倍)

2.申请项目须为2018年1月1日后开始建设,并于申报之日之前建设完成,项目建设期不超过2年。

3.申报单位财务状况良好,近两年主营业务收入均不低于500万元,申报前纳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

(二)数字经济产业服务体系扶持计划:

公共服务类:

1.申请项目须为2018年1月1日后开始建设,并于申报之日之前建设完成,项目建设期不超过2年。

2.平台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功能定位和管理机制,拥有相应的服务设施、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队伍;主要面向我市数字经济产业领域的企业提供服务,具有公共性、开放性和资源共享性。

3.申报主体财务状况良好,投入申报项目建设和运营的自有资金不低于总投资的50%,政府资助资金不得用于流动资金和纳入财政经费保障人员的工资性支出。

(三)高端展会类:

1.申请项目须为2018年1月1日后开始举办,并于申报之日之前举办完成。

2.资助申报主体须是展会或论坛主办单位,有多个主办单位的,应由承担民事责任的一方申报,并出具委托协议。政府主办项目可由承办单位代为申请。

(备注:项目总投资原则上由建设投资、研发费用、流动资金和其他费用构成,其中:建设投资主要包括设备及工器具的购置、改造与租赁费,安装工程费,生产运营场地基础设施建设等建筑工程费和形成固定资产的其他建设投资。研发费用包括自主研发费用和委托开发费用。其中,自主研发费用主要包括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研发人员费(财政供养人员的工资性支出除外)及间接费用;委托开发费用主要是指项目申报单位根据项目需要就部分委托研究开发所支付的费用。流动资金主要包括燃料动力费、市场网络建设费、推广活动组织费、生产运营场地的租赁费、执行期利息等。)


五、申请时间:网络填报受理时间:每年6月份

六、受理机关: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