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是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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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定依据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
◆《深圳市企业研究开发项目与高新技术企业培育项目资助管理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19〕5号)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工作的函》(深财教函〔2020〕80 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出具高新技术企业专项鉴证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深税函〔2020〕57号)
二、认定要求
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并已注册成立一年以上居民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的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从未获得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2.从未获得过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资格。
3.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必须同时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一)知识产权要求:
必须具备核心自主知识产权;1类知识产权1项或2类知识产权6项及以上。
(二)科技成果转化要求:
1.研发项目(RD)数量达标;
2.持续研发;
3.成功转化成发产品(服务)。
(三)企业成长要求:
1.近两年或近三年销售收入增长率≥35%;
2.近两年或近三年净资产增长率≥35%。
(四)管理制度要求:
1.制定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制度、建立了研发投入核算体系,编制了研发费用辅助账;
2.设立企业内部研究开发机构、具备研发设备设施条件,与国内外研究开发机构开展多种形式产学研合作;
3.建立了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建立开放式的创新创业平台;
4.建立了科技人员的培养进修、职工技能培训、优秀人才引进,以及人才绩效评价奖励制度。
三、认定条件
(一)在深圳市或深汕合作区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认定前从未获得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从未获得过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资格;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必须同时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二)认定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
1.电子信息;
2.生物与新医药;
3.航空航天;
4.新材料;
5.高技术服务;
6.新能源与节能;
7.资源与环境;
8.先进制造与自动化。
(四)申报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四、申请时间(依据申报年份政策时间为准)
第一批:网上受理时间:6月至7月
第二批:网上受理时间:6月至7月
第三批:网上受理时间:8月至9月
五、受理机关: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六、成功案例部分展示